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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應收帳款、全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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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問:我借錢給朋友,朋友以房子擔保,設定二胎抵押給我,後這房子遭銀行查封、拍賣,我只取得債權憑證。 前不久,得知朋友還有一筆房地產,已向銀行抵押貸款,我前往討債,朋友說房子處理好會優先還給我,我沒有作強制執行, 但日前 發現朋友把這房屋賣給自己的女兒,事後查訪朋友已沒有其他財產了。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追回這筆欠款?
答覆:吳小姐已取得債權憑證,可持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清查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也可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若查出債務人名下有任何資產,可向法院遞狀申請強制執行,藉由查封、扣押、拍賣等法定程序,向朋友追回欠款。如債務人名下已無任何資產,而吳小姐認為朋友將房屋轉賣過戶給女兒,是為了躲債蓄意脫產,可透過民、刑事討回權益。刑事:主張『債務人在即將遭受強制執行前,處份或隱匿財產』,向檢警單位控告朋友涉嫌毀損債權罪,要求依法查辦。 民事:向法院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指出朋友將房屋轉賣女兒的買賣,屬於通謀虛偽的交易,請求法院將房屋移轉登記朋友名下,再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保証人代償債務 可向躲債者追討 。top
孫先生問:和朋友三人聯名貸款,未料其中一人未依規定還款,甚至落跑躲債。銀行以『連帶保證人有義務清償債務之責任』要求代為清償。請問有任何方法可以解除我的連帶保證人身分?若已代償,可否向法院要求查封其名下財產?朋友的躲債行為是否涉及(刑法)『背信罪』?
答覆:孫先生是三人聯名貸款,互為連帶保證人,故銀行要求替友還款符合規定,孫先生無法推卸責任。據(民法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銀行依此要求償款。 孫 先生為連帶保證人須替友人償債,但法律上可向友人追討債款,因身分由『連帶保證人轉為債權人』。 聲請假扣押防脫產: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訴訟,要求友人清償債務,並聲請『假扣押』防止友人脫產。注意『假扣押』:孫先生須提出債務總金額 1/3 做擔保金,法院據此對債務人執行假扣押。債權糾紛屬民事問題,以民事訴訟解決較適當。top
陳先生問:妹夫之前買房子由我和妹妹做連帶保證人,去年開始妹夫就沒有繳房貸,法院因此假扣押我三分之ㄧ薪水還有房子,事後妹妹跟銀行協議繳清以前積欠的房貸到繳息正常為止,法院才發還假扣押之薪水及房子。 不久前妹妹離婚了,房子過戶給妹妹,現房子出租,但租金連房貸的一半都不到,妹妹是低收入戶靠殘障津貼生活,他又不願賣房子,我擔心又因連帶保證人遭銀行求償,可依(民法 750 條)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答覆:依(民法):陳先生可用主債務人住所變更,至求償困難等理由,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但須經銀行同意,故實務上不可能成功。在陳先生有工作薪水的情況下,銀行不可能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房子,但可能妹妹又遲延繳款時,再次假扣押薪水。陳先生已代償債可向銀行索取收據,而以此主張為債權人之ㄧ,後以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子。但拍賣所得優先清償銀行設定抵押之債務,此舉主要目的:『逼銀行提早受償』縮短貸款期間,避免陳先生因連帶保證拖延利息而累積債務金額。top
張先生問:從事買賣業,今年年初和客戶交易,因對方是熟客,故給予較優惠的付款條件(先收貨後付款)。我方在指定期限內交貨,但對方付款期限過了卻遲遲未付款。我方多次打電話請對方付款,對方雖說會盡快,但無下文。日前寄了存證信函仍未回應,請問我如何收回帳款?
答覆:這情形商場上常見,若常客出現延遲付款可能對方財務已出現危機,未防止對方脫產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須在法院提存 1/3 債務金額為擔保金,獲得法院假扣押裁定後,可調查對方所得及財產資料。再依『強制執行法』: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迫使對方償債。對方通常會向法院要求期限起訴,張先生須在期限內依(民法 367 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給付貨款,不然對方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top
鄭先生問:幫父親擔保車貸,但父親無法準時還款,銀行已寄通知,並通知我要負擔這筆呆帳,請問父親有工作可從薪資中扣除,為何還要我承擔?再者我也有負債,若我信用破產,是否會連累妻子?房子在妻名下若離婚可否規避債務?何謂夫妻財產制?我要用什麼方法才不會連累家人?
答覆:『保證人』有兩種:(一般保證人)即債權人應先找主債務人求償,若無方可找一般保證人求償,父親有工作就應負全責,找不到人才可找鄭先生;(連帶保證人)即債權人可任意選擇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求償,亦可同時求償。 父親有工作可扣薪抵債,銀行還找鄭先生,可能父親薪資不夠抵債,因此銀行找上鄭先生一起清償債務。 夫妻若未登記共同或分開財產,通常是用聯合財產制,且明定夫妻債務分開,互不影響。top
陳小姐問:先生去國外工作,有外遇,又不離婚,且準備自己創業,但資金不足,擔心受牽連,請問先生借錢無法償還我要幫他還嗎?若請先生簽合約表示欠款無需太太償還等,請人簽名作證法律上有效嗎?
答覆:夫妻未登記夫妻財產制,一律適用聯合財產制。故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債夫還)(妻債妻還),雙方債務自行負責,不須替對方揹債。但妻子幫丈夫簽發支票、本票等發票行為或背書,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丈夫的債務妻子都必須清償。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共同 債務人,或信用卡的正、附卡持有人,妻子就應為自己的簽名負責,負擔丈夫的債務。若丈夫死亡後,妻子為當然法定繼承人,償還帳務之責也會移轉給妻子,妻子應依(民法): 在期限內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如此妻子就不必替丈夫償債。 要求先生簽合約基本上無效,只要不幫丈夫 簽發票據、背書、作保、擔任債務人,依法不必替丈夫還債;若替丈夫簽發票據等,縱使丈夫有簽署合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top
黃小姐問:若父親健在,可辦理拋棄繼承嗎?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父親過世後是否父債子還?母親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夫債妻還?要向法院哪個單位辦理?相關文件、費用為何?若小孩未領有身份證如何辦理呢?
答覆:父親健在不能辦理拋棄繼承因繼承事實未發生,不能預先拋棄。據(民法 1174 條):繼承人從知道繼承起兩個月內可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再得之繼承父親的遺產或債務後,未在領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就會有父債子還的問題;母親亦同。聲請拋棄繼承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具狀申請,服務中心有利搞公民眾下載或索取,依例逐一填寫然後在服務中心遞狀即可。小孩未領有身份證可使用戶籍謄本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遞狀申請。top
邱先生問:叔叔過世哥哥去報遺產稅,因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法辦理。叔叔沒有不動產但有存款一百多萬元,他未娶妻生子亦無父母,有兄弟姐妹五人,請問兄弟姐妹要繳遺產稅嗎?若不必繳稅是否不需理會法院通知也不必辦理?
答覆:叔叔過是姪子非法定繼承人,沒有遺產稅的問題,所以哥哥不必繳叔叔的遺產稅。通知書上應有收受對象,按理應是叔叔的兄弟姐妹,不要不理會通知書,應確認通知對象與事由,並向法院詢問如何處理比較恰當。叔叔沒有妻兒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父母即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雖是第三順位仍算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叔叔)有免稅額及法定?葬費用扣除額,扣除後兄弟姐妹應可免稅,若收到繳納遺產稅通知書應先洽詢國稅局。因依國稅局遺產稅規定:一百多萬元仍在免稅額範圍內,家屬先到國稅局詢問,若不用繳稅,記得拿到免稅證明即可依法繼承。 top
范小姐問:父母離婚後父親再娶,母親帶著我們另外生活,不久前父親去世,再娶的對象拋棄繼承權,我們不了解相關法律,當時沒有拋棄繼承權。現發現父親生前經營一家公司,並留下債務,雖然目前沒有債權人尚們追討,但擔心父親的債務會落到我們頭上;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將父親的遺產及債務一次查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答覆:據(民法 1174 條):繼承人從知道繼承起兩個月內可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若已超過期限則繼承權已成定局。即使父母離婚子女仍是父母的繼承人,而離婚的母親不是父親的繼承人,再婚的對象以辦妥拋棄繼承,所以繼承人為范小姐及兄弟姐妹。范小姐可向國稅局查尋父親的遺產和債務,萬一有人追討債權至少有依據能分辨真偽。 top
金管會頒佈「金融機構債權催收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限定只能在早上七點到晚上十點進行催收。如果催收公司緊迫盯人,讓債務人覺得被威脅、生活遭影響,還可反過來檢舉催收公司。
金管會指出,當金融機構將債務委外催收時,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告知債務人催收委託單位、金額及檢舉電話。而且催收公司開始進行外放催收時,也必須表明身分,出示「授權書」告知債務人。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銀行不是地下錢莊,催債須有格調。根據金管費規定,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聘僱人員在催收債務的時候,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的狀況,銀行必須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如果銀行拒不遵循規範辦理,甚或故意找黑道幫忙追債,一旦被檢舉或查證屬實,金管會即會停止銀行將催收委外,而且金管會還可依銀行法停止銀行發卡業務並撤換其負責人。
期時委外催收公司也擔心被反告找黑道幫忙催債,因此對於外訪催債人員也有一套規定。經營催收業務的元誠資產管理公司指出,外訪催收員除了必須穿著正式外,向當事人催收前必須先出示證件、授權書,此外還必須全程錄音。
此外,催收卡債的手段必須依循法律模式,不可以讓人心生畏懼恐怖、侵害隱私、干擾生活或工作等情事出現,否則可能會債務人還可以「恐嚇罪」、「強制罪」反控催收人。
由於有不少債務人是經濟上的弱勢或社會經驗不足的年輕人,當面臨催收公司強勢催收手段, 不免 心生畏懼。對此金管會規定銀行必須約束催收公司,不可利用債務人輕率、無經驗情形,而加以侵害,更不可以侵害隱私權方式。
當債務人面對催收的時候應坦然面對,並協商解決之道,與銀行協議環款金額。已償還款項後,一定要索取清償證明,並要求催收公司將清償記錄傳交聯合徵信中心,以便重建個人信用。top
孫小姐問:曾與人發生車禍擦撞,現已和解。但未和解前,與對方電話聯繫,對方卻利用手機語音恐嚇:「要殺我及全家人。」還用極難聽的字眼辱罵我和家人。我現在提出恐嚇罪或公然侮辱罪告訴可行嗎?我該如何做?
答覆:目前已保留這通恐嚇電話的語音留言就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或警察局控告對方觸法(刑法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罪名規定若用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事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者,可判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80 條)恐嚇罪追朔期為 5 年。
另外此通留言應轉存為錄音檔留存,確保證據,姐在時效內提出告訴確保權益。(刑法 309 條)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規定,要達到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足以共見共聞的境界才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因此在電話裡被言語侮辱只有兩人聽見內容,無法提出公然侮辱罪之告訴。 top
林小姐問:先生去年發生車禍,無法繼續工作因而繳不出信用卡費,後來接到銀行來電表示若不還錢,就要告先生詐欺,請問這個罪名可能成立嗎?先生名下沒有財產,若真的煤前環卡債,最壞的結果會如何?我沒有用附卡,但有一棟房子是否會遭到連累?
答覆:若持卡人因意外事故,導致薪資或工作收入中斷,而延遲繳納信用卡費,不會構成詐欺;(刑法 339 條)詐欺罪要以詐術騙取他人財務。所以除非銀行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持卡人當初是以詐騙手法,使銀行因上當而同意核發信用卡,或持卡人與詐騙集團勾結,出賣個人資料供詐騙集團冒辦信用卡,或利用假刷卡真詐財等方式,向銀行詐取財物;只要持卡人沒有積極的詐騙行為,不會構成詐欺罪。銀行會根據信用卡申請契約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持卡人給付積欠卡費,法院若判決持卡人敗訴,而持卡人又無法清償債務時,銀行會聲請查封持卡人名下不動產或薪資所得等,若查封不到任何財產,法院會發債權憑證給銀行,銀行可將債權賣與資產處理公司追討債務。只要不是擔任持卡人之連帶保證人銀行無權處分林小姐名下財產。